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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第三章：小警察的輓歌－－盧正案

**蔡崇隆**

## 盧正案大事記

| 時間       | 發生事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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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86.12.18 | 台南聯華公司老闆娘詹春子外出辦事，從此行蹤不明。當晚九點半，其夫曾重憲接到神祕男子勒贖電話，曾立即報警處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6.12.18 | 四點多，詹春子屍體於台南縣龍崎鄉旗南公路旁草叢被發現，頭臉手腳均遭膠帶覆繞捆綁，法醫研判為繩索絞勒而死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1.12 | 刑警局回函台南市警察局，命案現場指紋鑑驗結果顯示，五枚指紋，均無法指出特定涉案對象（包括盧正在內）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1.16 | 下午兩點半，台南市第五分局以「協助調查」名義約談盧正，盧正未承認作案。當晚十一點，檢察官曲鴻煜率十多名員警至盧正住宅搜索，亦無所獲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1.17 | 下午四點，盧正高中師母潘敏捷到達五分局「協助偵訊」盧正。晚上九點半，盧正認罪，由警方製作筆錄，開始錄音錄影，潘敏捷依然在場協助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1.18 | 下午一點，警方將盧正移送台南地檢署，盧正被留置五分局共計四十七小時。晚上九點，檢方將盧正移送台南看守所羈押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1.21 | 刑事警察局回函台南市警局，命案現場煙蒂唾液呈B型反應，與盧正不符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1.22 | 五分局借提盧正偵訊，警員提及詹春子透過潘敏捷托夢，表示原諒盧正，但要求盧正說出共犯姓名，不要自己承擔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3.05 | 地檢署開庭，盧正因見家人痛苦，首度翻供表示並未作案，當初係因警方刑求逼供而認罪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3.11 | 盧正堅不認罪，五分局借提盧正測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5.11 | 五分局再度借提盧正，搜索眷村老家。盧正還押看守所時，稱遭警方刑求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7.05.14 | 檢方認定盧正涉及綁票撕票，又翻供抹黑辦案員警，正式提起公訴，並求處死刑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8.04.22 |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盧正死刑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03.16 |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死刑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07.03 | 最高法院三審判決死刑定讞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07.04 | 台北市議員陳淑華與盧正家屬召開記者會，要求重新檢視本案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07.05 | 盧正家屬拜見法務部長陳定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07.07 | 盧正家屬拜見檢察總長盧仁發，請其針對各項疑點提起非常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08.02 | 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開記者會，呼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，在無確定證據前，不能草率執行死刑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08.16 | 司改會與盧正家屬向監察院陳情，監委廖健男與古登美展開調查，並行文最高檢察署與法務部，申請調卷以利查驗，但檢察署與法務部均無回應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09.07 | 晚上八點二十分，盧正在台南看守所被執行槍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89.10.05 | 盧菁、盧萍兩姊妹每週四都在立法院前靜坐抗議，直到2002年4月18日為止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91.04.10 | 監察院通過一糾正案「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偵辦盧正擄人勒贖案件，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，均有違誤案」，被糾正的機關包括：內政部警政署、台南市警察局及所屬第五分局。   |
| 99.09.07 | 盧正被執行10周年，盧菁、盧萍至法務部、監察院、立法院靜走陳情抗議，並發表一封陳情信（請見附錄四）。晚上則由救援社團發起「在你我之間 追尋人間的正義《島國殺人紀事2》放映會」活動。 |

## 遺憾的開始

二○○○年八月，沈滯九年的蘇建和案混沌未明，重振旗鼓的社運團體持續在濟南教會前守候靜走，我則為了記錄蘇案的「島國殺人紀事」拼命趕工。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，我看到一則剪報，斗大的主標寫著：「詹春子命案 家屬喊冤盼重審」，副標是：「指遭刑求自白犯案 南市警方否認」。當時我心想：「不會又來了吧？」大致瀏覽了一下文字內容，雖然細節不是很清楚，但總有點似曾相識的感覺。

不過，眼前的蘇案就已經有心勞力絀之感，在未充分了解前，若把盧正案納入手上的紀錄片腳本，似乎過於草率，也不負責任。既然家屬已經召開記者會尋求社會關注，照常理官方應該不會馬上槍決人犯。我這樣告訴自己，希望至少能撐到我把「島國殺人紀事」做完，這樣就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可以調查盧正案的疑點。這是我自己的小小心願。

沒想到，九月的某一天，我聽到盧正已經槍決的消息。這當然是我們公認的「陳青天」—法務部長陳定南做的決定。我心裡有點難過，有一股聲音在說：他有權這樣做，他是個好官，但是這件事他有沒有弄清楚？一個大問號油然而生。

十月十二日「島國殺人紀事」首播，網路上對蘇案的正反意見交鋒。十月二十七日，蘇建和案獲准再審，我這輩子第一次領會奇蹟發生的喜悅。新聞部主管希望在十二月十日「世界人權日」推出幾個專題，我毛遂自薦負責盧正案。不管是不是為時已晚，還是想把這個案子搞清楚。

蘇案在媒體爭相報導下開始再審，我經常去高等法院旁聽，同時也開始採訪盧正案的相關人事。從民視的資料帶中，看到盧正的兩個姊姊在法務部前痛哭吶喊的畫面，也知道他們開始每週四在立法院群賢樓前靜坐抗議。

一個蘇案開庭的星期四，高等法庭裏擠滿了民眾與媒體記者，盧正的姊姊盧菁、盧萍披著白布，來到法院門口靜靜地站著。偶爾有人駐足觀看白布上寫的抗議標語，但基本上她們的存在並未引起注意。我走過去簡單地訪問她們幾個問題，當問到盧正行刑當天的狀況，盧萍的眼淚就奪眶而出，一種永遠無法彌補的傷痛寫在臉上。她說：「九月七號之前我天天都去看他，他還一直期待司法會還他清白，結果他晚上八點就被執行，他們從四點通知他之後，我弟就一直喊冤，根本不是他做的，怎麼能把他拖去槍決，他們拖到刑場去的時候，法醫給他注射麻藥，傳說那麻藥常人幾秒之內就會有疲軟的反應，他掙扎了兩個多鐘頭，還是沒辦法平息他的怨恨……他不停的喊冤，最後他們執行槍決的人員拖不下去，就兩個人架著他，在他左胸口正面近距離朝他開了三槍，一顆子彈還卡在胸口上，刑場的人員偷偷告訴我們說，他的眼睛始終是睜開的，他死不甘心、他死不瞑目……。」

我並不確知詹春子命案的真相為何，通常死刑的執行代表真相的揭露、案件的終了，但盧正的處決卻沒有帶給我這樣的感覺，彷彿發生了另一個命案，而兇手竟然是……。我不敢再想下去，也不該先預設立場。但不管怎麼樣，我對盧正案的調查，有了一個遺憾的開始。

## 兇手的出線

一九九七年的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點多，台南市聯華廣告公司的老闆娘詹春子騎車出外辦事，從此行蹤不明。當晚九點半左右，其夫曾重憲（聯華公司老闆）接到一通操標準國語口音的神秘男子電話，他告訴曾：「妳太太在我手裏，準備五百萬，不要報警，等我電話……」曾重憲立即報警處理，但綁匪再也沒有和他聯絡。第二天下午四點多，詹春子的屍體在台南龍崎鄉旗南公路旁的山崖草叢內被發現，手腳遭膠帶綑綁，頭臉也被膠帶重重覆繞，頸部有明顯勒痕，法醫斷定係繩索絞勒，窒息而死。

詹春子騎用的輕型機車後來在台南市國民路六一九巷內尋獲，其手套、安全帽均整齊置於置物箱內，因此警方研判兇手應是熟人，才能讓詹女在和平、自願的狀態下離去。不過，從膠帶上採得的三枚指紋，經鑑驗為死者所有，警方調查死者夫婦的親朋好友背景、行蹤，亦無所獲。唯一比較具體的線索是由曾重憲提供。他指出，命案發生當日與前一天曾看到U開頭，車號6211的陌生車子停在公司對面。警方清查後發現，曾重憲的高中同學盧正座車，正好是車號UF-6211的白色雅哥。曾任保警的盧正是曾的好友，與曾妻詹春子也熟識，因此盧正就成為警方鎖定的特定對象。

然而如果盧正就是兇嫌，為什麼接到勒贖電話的曾重憲認不出他的聲音？透過通聯記錄，警方查到打出勒贖電話的公共電話位置，也在話筒上採到一枚可疑指紋，鑑定結果與盧正不符。更奇怪的是，死者的安全帽護罩上也採到一枚可疑指紋，經鑑驗既非盧正的，也不是死者的，在刑事局的指紋資料庫中查不出這個人是誰。

盧正被鎖定後警方展開跟監，發現盧正並無懼怕、逃亡等異狀。只是盧正顯然長期失業，但基於自尊心未讓家人知道，每天早上按時出門，然後到公園看報紙、打電動玩具、找朋友泡茶…等，下班時間再回家陪老婆小孩。這讓辦案員警對盧正有了「遊手好閒」的印象。而且，盧正為了過年及做生意等原因，向兩三個友人舉債數十萬未還。一九九五年間，又曾因恐嚇罪被判刑一年，緩刑四年。上述的發現使盧正的嫌疑加重，警方認為盧正有可能因為「需款孔急」，以致於「鋌而走險」。

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，承辦詹春子命案的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始行動，以協助調查的名義約談盧正，從此案情急轉直下，盧正再也沒有回到自己的家。

根據警方說法，當天請盧正回到五分局，「只針對車子停在聯華廣告公司的疑點去問他，他沒有意思要回去，我們也問過他，他可以自由離去」、「未限制他行動自由」、「他未承認時，組長、副分局長也有叫他回去，他仍在那裡傻坐」。雖然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，羈押人犯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，但警方以「協助調查」並非「羈押」或「偵訊」為由，合理化了對盧正的長時間留置。而盧正到底有沒有失去行動自由，因為五分局並未錄音錄影，也無法得到客觀的判斷。

可以確定的是，盧正從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到達五分局，一直到一月十七日晚間九點三十分開始製作訊問筆錄，期間共有長達三十一小時的空白，後來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。

而從一月十七日晚上開始的偵訊，警方做了部分錄影錄音，畫面上員警對盧正以問答的方式訊問犯案過程，盧正簡略的回答某些關鍵字眼，他的旁邊坐著一位與本案無關的台南地檢署書記官潘敏捷，時而抄寫東西，時而對盧正小聲叮嚀。她的角色日後也引起了很大爭議。

盧正做出認罪自白之後，警方便帶他至犯罪現場進行表演錄影，完成後移送台南地檢署，由檢方進一步偵辦本案。移送前，就像一般電視新聞裏常看到的畫面，盧正站在警方陳列的「證物」前面，供媒體拍照報導。雖然直到那一刻，詹春子命案仍有許多疑點等待釐清，但對績效掛帥的警方而言，詹春子綁票撕票案已經「偵破」。兇手正式出線，就是盧正。

## 命案的圖譜

盧正是不是詹春子撕票案的兇手？承辦警員與盧正家屬有截然不同的看法，其中難免帶有主觀、情緒的成分。要追索命案的圖譜，由專業司法人員撰寫的起訴書與判決書，便成為最重要的探查起點。

在盧正背景與犯罪動機方面，檢察官曲鴻煜起訴時指出：「盧正曾任職員警，嗣因品行不端而離職，於民國八十四年曾犯恐嚇罪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，緩刑四年，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判決確定。緩刑期間猶不知痛改前非，致於八十六年三月間起即失業，惟各項開銷甚大，乃至負債累累，需款孔急，竟萌非法之念。見其高中同學且往來甚密之曾重憲、詹春子夫妻頗有積蓄，即圖謀擄走詹春子向曾重憲勒贖。」

盧正並非科班出身之警察，而是高中畢業後報考警察特考，考上後簽約四年的短期員警，服務期間分發於保安警察大隊（即一般所謂的「鎮暴警察」），也曾借調到台南市交通警察隊擔任交警。服務期滿時因另有生涯規劃未再續約，進入聯合報廣告部門工作。檢方認為盧正是因「品行不端」而離職，並無具體依據。而盧正確曾以警察身份臨檢機車騎士犯有恐嚇罪前科，不過其中似有誤會，原告發人於偵查中即遞狀表示不願追究，但因為恐嚇罪乃公訴罪，以致盧正仍被起訴判刑1。

至於失業與負債問題，固然可能構成被告的犯案動機，但仍應考察被告的家庭背景、財務狀況及相關人脈，才能斷言。盧正出身台南眷村，父親是空軍少校退役的職業軍人，大哥是在警界服務十八年的資深交通隊警官，兩位姊姊亦有正當職業，雖已結婚，但與父親兄姊感情甚篤。尤其母親早年因為婚變離家，盧正等於是由姊姊帶大，其關係遠超過一般姊弟之情。

盧正成家後育有一子一女，除了負責照顧台南眷村老家的年邁父親外，與兩位姊姊也有十分密切的來往（例如定居台北的大姊長女曾長期在盧正家寄讀），包括金錢上的互通有無。所以盧正家族雖不富裕，但在經濟上尚屬小康，並非資源匱乏的弱勢階級，其特有的軍眷家庭凝聚力更提供了強韌的後援系統。檢警主張盧正因為負債六十餘萬而決定犯案，等於漠視了盧正經濟支持系統存在的事實2。

其次，盧正與曾重憲是高中同學，雙方交情不惡。曾重憲與詹春子交往期間，盧正覺得詹女對曾某很好，曾勸他不要辜負對方；盧正結婚時，曾重憲是婚禮招待之一；曾重憲財力較佳，盧正曾向其借錢周轉，曾慨然允諾3。案發前，盧、曾並無任何嫌隙或過節；案發後，警方請曾重憲就仇殺或財殺方向開出十餘人的名單，也未包括盧正。

換言之，檢方提出的「不良警員→失業負債→好友有錢→擄人勒贖」的犯罪動機論，表面上言之成理，但一來犯了先入為主的毛病，二來對被告與被害人的背景、人際關係，也沒有進行深入的了解。犯罪動機是偵辦刑事案件的重要關鍵，一旦判斷有誤，有可能全盤皆錯。遺憾的是，儘管檢方認定的犯罪動機毫不嚴謹，卻被一二三審法院完全採納，從未遭到挑戰。

## 從缺的證據

既然檢警人員認為盧正有充分的動機犯案，那麼盧正的犯罪過程又是如何？起訴書指出，盧正是在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上、下午，即駕車停於曾重憲、詹春子等人合營的聯華廣告公司對面，「暗中觀察詹春子之行動，惟苦無適當機會」。所以次日（十八日）十五時許，又駕車停於廣告公司對面伺機行動。等到十六時許，詹春子騎輕型機車外出辦事，盧正即駕車尾隨，直至十七時四十分許，詹春子其車行至大成路、國民路口，「此時人車較少且天色昏暗，盧正認時機成熟，即趁詹春子停車路口等候綠燈之際，趨前與詹春子打招呼，佯做巧遇，並佯稱欲載詹女前往台南市成功路向案外人鄭朝銘收取廣告費等語…使詹女信以為真，乃將機車停置國民路較隱蔽之巷內，搭上盧正駕駛之小客車，惟盧某原即計畫於擄走詹女殺害之，以免犯行暴露。」

「旋將詹女載至某不詳地點停車，盧某佯稱至後座取物，即取出預先準備之繩索，趁詹女不備，由後方勒住坐於車內右前座詹女，詹女受阻於座椅，無力抗拒，亦無法攻擊盧某，迫其住手，故未幾即告窒息氣絕。」

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案明定，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，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。」第一六一條明定，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。」檢方前述之犯罪事實，充斥對被告心理主觀揣測之字眼，不見任何客觀人證、物證之佐證，例如盧正「暗中觀察」、「駕車尾隨」、被害人，在十字路口「佯稱巧遇」，「原即計畫於擄走詹女殺害之」…等犯罪意圖之描述，均無任何依據。而犯罪事實中至關緊要的第一現場，檢方僅以「某不詳地點」一語帶過，「預先準備之繩索」為殺人凶器，也未見扣案。

對於直接證據之顯然不足，檢方的說詞為：「本件偵破時距被告犯罪時達一個月，且因被告曾任職警員，頗具法律常識與處理刑案經驗，故相關物證已悉遭湮滅」。詹春子撕票案被害人於死亡次日屍體即被尋獲；據警方透露，對盧正的跟監調查亦在案發後不久即展開，並非在逮捕盧正後才開始蒐集證據。以被告曾任職警員，故有能力「湮滅」所有證據，更是牽強。何況如前所述，盧正只是曾經受過三個月鎮暴訓練的保安警察，支援過交警勤務，根本不是正規的刑事警察，有多少法律素養已是疑問，何來「處理刑案經驗」？檢察官起始即以盧正為「不肖離職員警」為預設，揣測犯案動機，在找不到犯罪證據時，竟又以盧正「曾任職警員」推卸其舉證責任，似有過於草率之嫌。

## 薄弱的自白

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，檢方強調，「惟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之初，多次自白犯罪，所述時間、地點及各項細節，均與調查所得事證相符」，此亦為各級承審法院所採納。然而，檢視盧正最重要的兩次自白（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與一月二十二日警訊錄音）可以發現，盧正所敘述的犯罪事實與檢方的描述有三點差異：（一）檢方認為盧正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與十八日都去過聯華公司，但盧正表示只有十七日去過。（二）檢方認為盧正是企圖綁架，一路跟蹤詹春子至國民路才趁機誘殺；盧正表示他是在國民路巧遇詹春子，載詹女尋鄭朝銘收廣告費（六五○元）未果後，遭詹女辱罵，才失手殺人。（三）檢方認為盧正是佯稱至車子後座取物，再從後方以繩索勒死坐於右前座之詹女；盧正則表示是坐在駕駛座與詹女爭吵時，一時氣憤，才拿起車後座的鞋帶將其勒昏。

檢警人員與承審法官始終認為，盧正所述過失殺人的情節不合常理，意在減輕刑責，故不採信。但偵審提出的預謀綁架撕票論點，並無任何實際證據支持，盧正也從未在偵訊或審訊中承認該項指控。為什麼被告自白與起訴事實有如此重大的差異，檢方仍侈言其自白「與調查所得事證相符」？究竟檢方認定盧正預謀綁票撕票的「事證」是什麼？是勒贖字條？還是共犯證詞？或是任何可以佐證的人事物？卷證中均未出現，承審的各級法院雖然延續了檢方的指控定罪，一樣沒有彌補這項嚴重的法律缺陷。

如果勉強說這件綁票案有人證，也只有死者的丈夫曾重憲，但證據力相當薄弱。因為曾重憲（與另一名股東張建成）的證詞僅指出，在十二月十七、十八日兩天，曾看到U開頭，車號六二一一（盧正座車車號為UF-六二一一）的白色車子停在公司對面。姑不論盧正在初訊時強調，案發當天（18日）未曾到過聯華公司，縱使盧正的確去過，也無法據此推論他就是綁匪。因為從無證據顯示，被目擊的白色車子為作案的綁匪所有。

綁匪唯一和外界聯絡的一次電話，也是打給詹夫曾重憲，他向曾某說：「你太太在我手裡，準備五百萬，不要報警，等我電話…… 」但曾重憲作證時卻表示因為車聲嘈雜，他聽不出是盧正的聲音，甚至曾向盧正妻子明確表示，打電話給他的綁匪不是盧正4。以曾重憲與盧正熟識十年之交情，卻無法確認打電話的綁匪是盧正，當然也不足以證明盧正是綁架殺人的元兇。

固然，檢警人員根據通聯記錄，查出綁匪打電話的公共電話亭位置，再以盧正在警局中的自白及繪製的現場圖做為佐證，「證明」綁匪就是盧正，但其前提應是盧正在自由意志下進行自白與繪圖，才有證明力。在本案中，羈押與偵訊盧正的過程卻存在明顯的程序瑕疵，導致其自白的任意性受到質疑。也因此，要以盧正自白及繪圖做為綁匪就是盧正的「事證」，一樣欠缺說服力。

退一萬步言，縱然沒有證據證明盧正具有綁票殺人之故意，但盧正既在自白中承認因細故爭吵，而失手勒死詹春子，那麼這份自白可否作為盧正犯下殺人罪的證據呢？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明定：「被告之自白，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，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，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。」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；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，藉以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。而所謂補強證據，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，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，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。（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覆第十號判例）

也就是說，縱使暫時不問盧正自白的任意性問題，依法而言，要判定盧正犯了殺人罪，除了自白以外，仍然要調查其他重要證據。就本案蒐集到的主要科學證據來看，共有：（一）綑綁死者的膠帶上指紋三枚。（二）死者安全帽上的指紋一枚。（三）綁匪使用過的電話筒指紋一枚。（四）棄屍現場的煙蒂一枚。（五）從盧正車子後座取得鞋帶兩條等五項。前三項經過刑事警察局的鑑驗，膠帶上的指紋均為死者詹春子所有，安全帽與電話筒上的指紋來源不明，既非詹女所有，也不是盧正的指紋。棄屍現場煙蒂唾液斑經鑑定為B型血型反應，與盧正不符。所以，前四項證據對盧正自白毫無補強作用。

## 要命的鞋帶

唯一被台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認定有「補強」效力，甚至就是本案「凶器」者，為從盧正車上找到的兩條鞋帶。但奇特的是，針對這項僅有的「物證」，檢方的看法卻與院方大相逕庭。根據驗屍報告，檢方指出，「詹春子頸部之索痕，依法醫師鑑定認係直徑0.四公分之單股索狀物所造成，顯非一般鞋帶所能造成，被告稱以鞋帶行兇，不過為掩飾其預謀殺人（如預先備置繩索於車內即屬之）之真相而已」。換言之，由於死者頸部索痕平滑，不似一般鞋帶（通常為交織細條紋的多股索狀物）所能造成，在檢方心目中，真正的凶器應是繩索類的單股索狀物（但警方並未尋獲），而非扣案的鞋帶。

但如果鞋帶並非凶器，那麼本案豈非無直接證據，只剩盧正自白是「唯一」證據？為解決此一難題，一審法官李杭倫將二條鞋帶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鑑定，法醫研究所回函表示，鞋帶「長度九十八公分，寬度0.八公分，拉緊後寬度約0.四公分。鞋帶表面為菱形交叉緻密細條紋，拉緊後表面呈粗平滑狀，貳條鞋帶僅有一處表面破損，內部之棉絮外露，鞋帶兩端小膠套完好。無眼觀之血跡或顯著污跡。」「檢送之鞋帶可符合為本案之凶器，但亦請再調查其他可能之凶器，例如：電話線。」5

綜觀法研所兩段研判意見，除了鞋帶拉緊後的寬度（0.四公分）與當初法醫推測的凶器直徑相同外，由於鞋帶表面並無血跡或可疑污跡，至多只能說鞋帶「符合」本案推定的凶器特徵，並不能斷言鞋帶「就是」本案凶器，所以法研所也建議法院，「再調查其他可能之凶器，例如：電話線。」

不料，地院法官在判決理由中，只選擇性地引用法研所的前段意見，再加上「鞋帶可符合為本案之凶器」這句話，而略去該所建議再調查其他可能凶器之文字（事實上也未再調查任何可能凶器），等於將鞋帶視為本案的直接證據（或補強證據）。雖然，我國法制採自由心證主義，刑訴法一五五條明定「證據之證明力，由法院自由判斷。」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，其為訴訟上之證明，需於通常一般人之不致有所懷疑，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，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。（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）

## 「可符合」為兇器？

扣案鞋帶既經鑑定無任何受害人與被告的血跡或檢體反應，按之常理即屬生活中之不特定物，如謂其拉緊後之寬度「可符合」為凶器就視為凶器，那麼任何型號、彈性與扣案鞋帶相同的尋常鞋帶，是否皆可視為本案凶器？何況法研所已明確指出，凶器的可能性不只一種，例如電話線也可能符合本案凶器特徵。一審法官在此對鞋帶證明力的判斷，顯然超越一般人的合理懷疑，嚴重違背證據法則。

對此疏漏，被告律師曾經提出質疑，但二審法官蔡崇義的處置方式是，再度去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，詢問下列問題：「請再次鑑定扣案之凶器是否可為凶器？並請說明。」法研所答覆：「是。扣案之白色棉質球鞋帶表面為菱形交叉緻密細條紋，但拉緊後寬度約0.四公分且表面呈粗平滑狀，故可符合推定凶器之性狀。」法官第二個問題是：「電話線是否亦可能為事件之凶器？」法研所答覆：「是。」第三個問題：「被害人頸部是否滲血……」法研所答覆：「否。被害人頸部索溝之所見為皮革樣化，無出血。」6

對照法研所前後兩份公函，不難看出其對扣案鞋帶之研判並無新意，雖謂「可符合」為凶器，但又不排除其他凶器之可能。但是二審法官再度斷章取義，對電話線的部份視而不見，將法研所函文引為「佐證」，大膽斷言「足見被告所自白以扣案之鞋帶勒死被害人詹春子，應可採信。」為什麼法官堅信鞋帶是凶器呢？因為「被告於上開借提時，雖警員不相信係以鞋帶勒被害人，被告仍極力說服警員，足見被告確係以扣案之鞋帶勒死被害人。」

雖然被告律師質疑鞋帶既非「單股索狀物」，又無血跡反應，不應視為凶器，但是法官又引用前述法研所公函指出，被害人頸部未滲血，「因而凶器鞋帶未沾染血跡，本屬正常，扣案之鞋帶為本案之凶器，應屬無疑。」被告律師再質疑，如果被告有能力將其他證物（如膠帶等）通通湮滅，為何獨獨留下鞋帶未丟棄？法官又提出一套奇特的推理：「然依上述，鞋帶並未染上任何血跡，若非因事發，被告事後將鞋帶繫回鞋子，即無庸怕被人發現，因而被告未將鞋帶毀棄，並不悖於常情。又扣案之鞋帶既然可為凶器，被告原亦自白為凶器，縱令電話線亦可符合凶器之特性，自亦不能因而即認鞋帶並非凶器，被告之質疑，並不足採。」

依照法官自由心證的邏輯，似乎已先認定鞋帶為本案凶器，再以被告自白來補強鞋帶的證明力。其錯謬之處在於，原本是因為自白的證據價值不足，才必須找出與犯罪事實有關的物證（如鞋帶）來作為擔保，結果法官並沒有解決鞋帶的可信度問題，反而用可信度也有問題的自白來擔保鞋帶的真實性。

這是一種本末倒置的無效推理，也反映出法官的心態，其實已經預設了自白的真實性，再以此為基礎來檢視各個環節，將物證有問題的地方加以合理化（例如「被告事後將鞋帶繫回鞋子，即無庸怕被人發現」，並非出自盧正的供詞，而是法官自己的想像）。這種將自由心證無限上綱的作法，不但違反刑訴法一五六條第二項有關自白的規定，也違背刑訴法一五四條證據裁判主義的原則（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之，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）。

固然，刑訴法一五五條也規定：「證據之證明力，由法院自行判斷」（即自由心證主義），但同條第二項也強調：「無證據能力，未經合法調查，顯與事理有違，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，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」。要解決本案唯一證物鞋帶的證據能力問題，至少要經過合法調查的程序，一、二審法官雖然去函法研所鑑定鞋帶，但法研所並未提供確切的答案，回函中也未說明是否將鞋帶與死者頸部勒痕做過模擬比對。沒有經過深入的科學驗證，鞋帶被當作凶器的可靠度會降低，當然它的證明力就大打折扣7。也就是說，對本案的證據調查程序，並未完備。

## 脫線的模擬

事實上，對扣案鞋帶的調查不足，並非始自院方。前文提及，在檢方認定的犯罪事實中，鞋帶即非凶器，因此不僅未做深入鑑驗，連警方帶領被告盧正所做的犯罪模擬，也是草草了事。從警方提供的現場表演錄影帶可以看到，在盧正示範行兇過程時，是在汽車駕駛座上，以行動電話的環形電話線對旁邊的被害人繞頸一圈，表示以此方式勒斃被害人，既不是以扣案鞋帶模擬行兇，也與檢方、院方認定的行兇方式（由後方勒住坐於車內前座的詹女）大為不同。

而盧正在自白時又表示，詹女在被鞋帶勒頸一圈不久後即昏死過去，但法醫驗屍時卻發現詹女頸部有兩道明顯勒痕8，警方覺得盧正的說法與認定事實不符，曾再三要求盧正說明原因，但盧正的回答不是「我不知道」，就是「我忘記了」9。執法人員當然可以將此矛盾解釋為盧正有意隱瞞或不合作，但從較開放的角度來看，也有另一種可能 — 那就是盧正並非行凶者，自然講不出犯罪細節。不過無論如何，上述有關扣案鞋帶的各項疑點，已經在在顯示，承審法官將鞋帶視為本案犯罪證據，極為可議。

由於缺乏物證，被告盧正的自白幾乎成為本案的唯一證據，這點可從起訴書與各審判決中，司法人員動輒援引盧正的自白來強化自身看法的正當性看出來。難道盧正的自白有那麼完美的證明力？絕非如此。刑訴法一五六條明定：「被告之自白，非出於強暴、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，與事實相符者，得為證據。」檢視當初警方羈押、偵訊盧正的過程，就很難使其取得的自白，跨過「得為證據」的門檻。

撕票案發生一個月後，警方以協助調查的名義，在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約談盧正，盧正於下午二時二十分到達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，於一月十八日下午一點被移送台南地檢署，亦即在警察局被留置長達四十七小時。前三十一個小時「協助調查」期間，盧正表示詹春子案與他無關。但三十一小時之後，也就是一月十七日晚間九時卅分左右，盧正開始認罪，並由警方製作筆錄，相關的錄影、錄音從這時候才開始。警方也宣稱，從九點卅分起才算逮捕、拘禁盧正，所以並未違反憲法第八條對犯罪嫌疑人之拘禁，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之規定。

然而，何謂「協助調查」？「協助調查」就不用接受憲法二十四小時內必須移送的規範嗎？民國三十六年司法院解字三三四○號解釋令即指出，縱然警方以「協助」名義留置嫌疑犯，一旦超過二十四小時應視為違法羈押，觸犯妨害自由刑責。可見憲法第八條之重點在於保障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，跟警察機關用什麼名義留置犯人並不相干。

雖然警方強調有讓盧正喝飲料、吃便當，未限制其行動自由，「叫他回去他仍在那邊傻坐」，但盧正若享有行動自由，在否認犯案後應即離去，縱然真有作案而口頭否認，也會把握機會迅速潛逃，為何要硬留在警局三十一小時不願離去？警方的說詞不僅極端違反常理，也無任何客觀證據（如錄影帶、錄音帶）可以證明。遺憾的是，承審法官無視於憲法規定，完全採信警方之說法，對盧正遭到違法羈押的事實，毫不追究。

## 黑色的31小時

盧正為何被羈押三十一小時？其間發生了什麼事？根據盧正的地院審訊筆錄（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）及其獄中家書（見附錄三），都可以窺知一二。盧正表示，剛到五分局不久，即被五、六個警察強押到地下室（警官寢室），反覆訊問案發當天及前一天的行程，稍一不順就有人動手打他的頭。由於盧正堅決否認犯案，也有警員以家人安全威脅他，並打他的肚子，踢他的腳，叫盧正半蹲。盧正一方面遭到疲勞訊問，一方面又擔心家人受到牽累，被警方以同等方式對待，只好在巨大壓力下承認犯罪。

盧正同意認罪後，警方開始進行錄音、錄影，並帶盧正至犯罪現場做模擬表演，一月十八日晚上由檢方移送台南看守所，一月廿二日五分局借提盧正再做訊問，二月六日地檢署首度開庭，盧正皆承認作案。其間盧正的妻子與兄姊多次探監。三月五日，盧正「因見家人傷心、痛苦」，於檢方再次開庭時突然翻供，指控警方偵訊時對他威脅利誘，並使用刑求手段逼他認罪。

也許沒有證據能證明盧正遭到不當手段逼供，但要判斷盧正是否一開始就被視為被告（而非「協助調查」的關係人或證人），以致遭到威脅或刑求？至少可以從三點客觀事實略見端倪：（一）一月十六日下午盧正至五分局「協助調查」，九個小時之後（當晚十一點），檢察官曲鴻煜及偕同五分局刑事組長李進義等十多名員警，至盧正的崇明十六街住宅大舉搜索。如非將盧正視為嫌犯，為何會有此舉動？（二）一月廿二日警方借提盧正訊問勒頸過程時，由於盧正所述與認定事實不符，一名員警責備盧正時脫口而出：「你現在意思是，還要再跟我們奮鬥三十個小時就對了？」盧正害怕地回答說：「沒有啦！」9由這段深具威脅意味的對話不難印證，盧正在警局三十小時期間絕非自由之身。（三）警方在訊問盧正細節時，使用的威嚇語言，如「像你這樣我要寫得很難聽，像你這樣一定讓你死！」「盧正，我跟你講十二點以前，現在十一點半，大家翻臉了，盧正，有沒有聽到，編故事！」「我們可以一筆斷你死，一筆斷你活，這你知道，你做過警察…」（參見附錄二）。如果在有錄音的情況下，警方都敢以這種方式訊問人犯，在沒錄音的情況下會是如何？可想而知。

承審法官調查警方是否以不正方法取供時，並未考察前述事例，而是依循舊習，傳喚辦案員警，訊問其有無刑求或脅迫盧正，員警對此利害相關之事，自然否認到底（實務上從未見員警自願承認有關刑求的指控）。法官也向台南看守所調閱一月十八日盧正入所資料（無盧正內外傷及病痛記錄），以證明他未遭到刑求。惟如盧正所述警方刑求方式屬實，未必會在人犯身上留下可見傷痕，何況當時盧正既未翻供，依理也不會向所方人員表示被警方刑求，而留下書面記錄。應當注意的是，盧正於三月五日翻供後，曾於三月十一日與五月十一日警方借提訊問再還押時，向家人及所方人員反映遭警刑求，並留下筆錄，及手腕、腳踝受傷記錄。然而地院法官對此未曾深入調查，在判決中沒有說明是否確有其事，只淡然表示盧正後來的刑求指控，不足以證明他在到案之初曾遭警方刑求。

為證明盧正自白犯罪的真實性，承審法官也引用盧正的獄中家書（八十七年一月廿七日）、其兄盧中、其姊盧菁、其妻蔡素芬到看守所會面（二月二日、二月廿三日）時，盧正所說的話如「我自己做錯事了，我不孝…」、「對不起」等，以強調其自白係出諸本意。然法官引用前述家書及會面錄音內容時，對前後文及相關脈絡並未交代清楚，不無斷章取義之虞。因為檢視部分被引用的資料，可以發現盧正表達的悔意與歉意，未必是針對殺人一事，而可能是針對其他事件所做的表示10。

同時，從盧正三月五日前的家書、監所錄音及審訊筆錄不難察覺，盧正雖然自警局移至看守所羈押，但對周圍人事仍充滿疑懼，尤其在家書中暗示自己很多事不能明講，請求家人不要隨便相信別人。盧正曾向一審法官表示，警察告訴他不要亂講話，否則「以後借提出來要修理我」（台南地院八十七年六月廿日審訊筆錄），事實上在三月五日翻供後，三月十一日及五月十一日，盧正均曾反映警方借提時加以刑求。雖然無人能證明盧正是否遭到警方刑求，但至少可以確定，在六月三日地院開庭，盧正完全脫離檢警人員掌握前，其心裏仍然十分恐懼。盧正的認罪自白任意性如何，不言而喻。

## 通靈的書記官

除了自白問題外，本案還出現一個罕見的狀況。刑訴法二四五條規定：「偵查，不公開之。」通常檢警人員偵訊被告時，頂多只有辯護律師能在場陳述意見，但盧正接受錄影偵訊時，沒有律師到場11，卻由一位盧正的高中師母—台南地檢署書記官潘敏捷在場作陪。

表面上，潘敏捷是應盧正及其家人之邀而來，實際上，盧正的妻姊是受到警方的指點，才去找潘女幫忙。剛開始，潘女對盧正妻姊並不諱言，她曾以通靈方式協助警方偵辦詹春子命案，並提供警方線索指出，兇手的座車是一輛白色廂型車。不過當盧正妻姊告訴潘女，盧正已遭逮捕，其座車是一輛白色轎車時，潘女大吃一驚，緊急聯絡警方不得將其線索當作呈堂證供，以免影響其公家職務12。

在潘敏捷接受公視訪問時，潘女否認其具有通靈能力，也未協助警方辦案。但從警方偵訊錄音記錄可以得知，潘女確實與警方有某種合作關係，警方也一再引用潘女的通靈訊息來勸導盧正認罪，例如：「詹春子她有去跟你師母說她是原諒你，但說你為什麼要自願一個人扛」、「師母一直跟我聯絡，她說詹春子這幾天有去找她啦！說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…」、「你那個車子下面擋泥土板有噴漆過，連你師母在通神明有跟她說擋風玻璃板重新噴漆過…」（參見附錄二）。靈媒介入不僅使盧正是否為兇手的疑問更為擴大，也是對近年來警方標榜科學辦案的極大諷刺。

在盧正進行犯罪自白的過程中，潘敏捷並非只是旁觀者，而是扮演相當積極的角色，她時而寫紙條給盧正看，時而對盧正竊竊私語12。對於外界的質疑，潘女表示她只是幫盧正看筆錄有沒有答錯，並非教導盧正進行自白。二審法官則認為，潘女是「存著幫助被告減輕刑責之心」、「紙條係要被告聲稱自首」、「不致故意要被告承認不實之事」，所以對潘女在本案中的不當角色，毫無指摘。

然而，潘女是在盧正被警方留置二十六小時後，才到達警局，對盧正先前的遭遇並無所悉。假設盧正已在壓力下被迫承認殺人，潘女教導他以過失殺人及自首方式認罪，至少刑責較輕，當然對盧正構成誘因。而以潘女與警方的微妙關係來看，她和問案員警只是白臉、黑臉的差別，對發現真實並無幫助，卻具有共同的目標，就是要盧正承認警方預設的殺人事實。

法官一方面忽略的潘女的存在，不管是何種角色，都嚴重抵觸偵查不公開的原則。另一方面也未意識到，不論潘女是善意或惡意，其誘導盧正以特定方式認罪的舉動，都不能反過來擔保自白的真實性，而對自白的任意性，則是明顯的斲喪。

## 影像的「保證」？

台灣警方偵辦刑案時，一旦逮獲嫌犯，「突破心防」，宣布「破案」前（後），往往會帶領嫌犯到犯罪現場進行表演，並將犯罪模擬過程錄影存證。此種犯罪表演的照片或錄影帶，日後也成為檢察官或法官在起訴、判決時，樂於引用的「補強證據」或「有力佐證」。

盧正案也不例外，尤其在自白成為主要證據（或唯一證據）的情況下，司法人員經常拿現場表演錄影內容來與盧正自白的情節互相佐證，例如盧正「主動引導辦案警員指證與被害人詹春子相遇、停放機車、棄屍、打勒贖電話等地點，有錄影帶、錄音帶、照片等附卷可稽，不但所指內容均與事實相符，所述打勒贖電話之時間、通話內容，更與曾重憲所述無異，如非殺害詹春子並打勒贖電話之人，絕不可能對相關情節知悉如此具體而細微」13。

乍看之下似乎言之成理，但其論點若要成立，必須建基於一個根本前提—盧正「主動引導」員警指證…。可是觀諸警方提供的現場表演影帶，盧正均是「被動」地讓警方帶至自白所述的各種犯罪現場，「被動」地重複與自白內容類似的問答（包括勒贖電話的時間、內容也非首次由盧正揭露，而是早為警方所悉）。

假使如前所述，盧正犯罪自白的自主性大有問題，那麼一樣由警方監控下的犯罪現場表演，又能保證多少主動性呢？充其量不過是自白的延伸---由文字變成影像，由室內移至戶外而已。

一般人或許以為眼見為憑，而抬高了影像產品（證據）的價值，但此種產品如果出於客觀的非利害關係人之手，可能尚有參考作用。在盧正案中，既然偵辦員警受到被告提出刑求抗辯，而客觀上檢警的偵查程序也的確存在明顯瑕疵，承審法院在引用此類影像產品來作為補強證據時，就不能不格外謹慎。因為辦案員警在此已屬利害關係人，自有可能為其利益（例如不受刑事訴追）而扭曲事實。

盧正案中最受法官採信，同時也使受害人丈夫曾重憲肯定盧正就是兇手的影像證據，係盧正曾於表演棄屍過程中走錯路，而出言表示：「不是這裡」，再帶警察回頭走至正確棄屍地點。法官與死者家屬都認為：「如係警察導引，何有錯誤引導之理？」

問題是仔細觀看影帶可以發現，盧正在棄屍表演過程中，始終有一名員警手扶其腰行走，在走錯方向時，雖然有兩句：「不是這裡」出現，但無法辨明是否為盧正聲音（因音量很小）。而畫面上盧正也未馬上停步，是在攝影機突然關機又重開後，才看到盧正與警察調頭往回走。為什麼在此關鍵時刻中斷錄影？到底是誰發現走錯路？此處已經產生疑問。14

而回頭走了兩分鐘，盧正一行人越過停在路邊的警車不到二十公尺，影帶中又出現某員警壓低的聲音說：「把他拉住喔！拉住喔！」不久盧正與身邊的警察就停下來，依照警方的指示，手指棄屍現場拍照存證。此處呈現的第二個疑問是，假使如警方對法院所言，員警原本對棄屍現場位置搞不清楚，而要盧正帶路，為何棄屍現場幾乎就在警車旁邊？為何在接近現場時，有人出聲要盧正止步？到底是誰在引導誰？14

影像及媒體工作者都知道一個基本原則：影像不等於真實，影像只是被建構的真實。身為司法工作者，如果沒有足夠的影像知識，就應對影像證據多方查考，沒有經過專業的判斷，更不宜將其列為補強證據或間接證據。遺憾的是，在盧正案中，司法人員的作法完全背道而馳。

尤其在最重要的二審（事實審）判決中，大量引用警訊錄影帶內容，來「證明」盧正自白係出於自主，對於盧正在影帶中的「正常」表現（例如「盧正並無痛苦表情，甚至渴了就自行喝水」），不曾徵詢心理學者或影像工作者的專業意見，即主觀的認定盧正就是兇手、影帶毫無疑問。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證，可以無限上綱，任意膨脹自我的專業到這種地步，那麼誤判的可能性永遠存在，被犧牲的人們絕不會只有少數。

## 沮喪的結束

二○○一年十二月，記錄盧正案的「島國殺人紀事2」已在十月二十五日播畢，同樣罪證不足的江國慶案捲土重來，辯護律師打算在世界人權日聲請非常上訴。於盧正槍決前夕展開調查的監察院，將在月內提出調查報告，糾舉失職的司法人員。而「島國殺人紀事」紀錄的蘇建和案，則在緊鑼密鼓重審十一個月後停滯不前，蘇建和等三人繫獄至今，已經超過十年。

作家張娟芬說，原本以為蘇建和等三人相當不幸，沒想到相對於盧正的遭遇，蘇建和等人似乎成了「幸運兒」，而台灣快要變成「幸運兒製造機」了。「幸運兒」當然是相當反諷的說法，沒有犯罪證據而被逮捕、審判、定罪、執行，這樣的處境大概只有「倒楣鬼」才能形容。芸芸眾生中，成為「倒楣鬼」的機率應該不高吧？民主開放後，製造「倒楣鬼」的可能，應該也會降低吧！大部份的人應該都會這樣想，其實我也不例外。

可是為什麼從一九九二年踏入傳播界至今，我見證的「倒楣鬼」竟然超過十位，其中有僥倖被總統特赦的蘇炳坤，有身陷囹圄生死未卜的蘇建和、劉秉郎、莊林勳，有自我調適等待假釋的邱武冠，有運氣極差命喪刑場的盧正、江國慶，以及其他多位知名度低又缺乏社會奧援的刑事犯。他們出現的頻率與雷同的境遇，讓我已經無法再以「倒楣」來解釋。這種現象顯然沒有隨著政權更迭或改革開放而消失，它是文化或結構性的問題。

就我的觀察，在台灣，要變成一個嫌疑犯（或被告）並不困難。如果你出身中下階層、口才不佳、不諳法律、教育程度不高、輟學或失業、有負債、有前科、與被害人或其他嫌犯有某種關連、不願（或不敢）觀看死者照片、測謊又沒通過，那麼「入選」的機會就很大。尤其當案情陷於膠著，幾乎找不到證據，而你剛好具備上述一項或多項條件，被警察以為可疑，不幸又在巨大壓力下做出自白，你就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。

這種說法對相信法律的人似乎過於危言聳聽，因為我們有「無罪推定原則」、「證據裁判主義」等法治國家應有的規範，我們有人數眾多、學養俱佳的檢察官、法官在捍衛正義最後防線。但容我悲觀地說，再多的法律，再多人才都抵擋不了在我們文化中橫行的「感覺主義」。

相對於「法治主義」，「感覺主義」立基於「有罪推定原則」，是由司法掌權者憑其感覺，認定被告有罪後，再尋求各種證據或理由來支撐其論斷。因為被告已經被推定有罪，所以縱然司法程序或證據採認出現問題，也很容易在裁判書中予以邊緣化或合理化，進而得出預設的結論。

「法治主義」的邏輯是相反的，司法人員不會對被告預設有罪或無辜的結論，就像數學演算一樣，只有盡力把蒐集到的元素（證據）加起來綜合研判，看能得到什麼樣的答案。如果得到的證據不足論罪，即使執法者有再強的直覺認定被告有罪，也必須判決無罪。

台灣不是一個法治國家嗎？為什麼「法治主義」僅供參考呢？許多做出問題裁判的司法人員，經常大義凜然地宣告，他們是如何勤勤懇懇，秉持良知地執行法律權柄。但問題與勤奮或良知無關，而是執法者有沒有看到自我的有限與人權的價值。縱然高舉正義大旗，但一再踐踏自我紀律與生命尊嚴前進的司法雄師，能不能順利到達公義的彼岸呢？我到現在還看不到希望。

1. 盧正警察役屆滿退職後，八十四年間某日，借用以前警察同事的警用機車外出辦事，在十字路口碰到一個騎著違規重型機車的現役軍人，盧正警告他說：「你騎這種車，如被憲兵隊抓到是很嚴重的！」對方可能誤認盧正是警察而棄車逃逸。後來車主報案表示，盧正是穿著警察制服扣住他的車子，由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刑警林正斌承辦本案（正好是主辦詹春子命案的同一員警）。雖然盧正向車主表示係一場誤會，在幾天後歸還該車，且向林正斌說明當天未著警察制服，但該案仍然移送檢方偵辦。檢察官以盧正有提到「如被憲兵隊捉到」之語而以恐嚇罪起訴，移送地方法院審理，地院開庭二次後，即判處盧正有期徒刑一年，緩刑四年。盧正雖感無辜，但因不諳訴訟程序未再上訴，於是判決確定。有關盧正對此事件的申辯與感想，參見附錄一。
2. 警方在偵訊盧正時指出，盧正的房貸、會錢、信用貸款及朋友借款，加起來有六十餘萬，「沒收入怎麼有錢，擄肉拿錢是很明顯的」「為了財富、經濟拮据嘛綁票，你哪有錢還」（參見附錄二）。而盧正後來在獄中家書裡表示，當時是為了與朋友合夥做奶粉銷售生意而離職，靠著出售奶粉存貨，家庭經濟尚能平衡。不過為了避免家人操煩，並未把實際狀況告訴家人，想等到生意稍有成績後再告訴家人，心理壓力較小。
3. 此處所舉事例引自司改會對蔡素芬（盧正妻）訪談記錄與公共電視對曾重憲訪談記錄。
4. 引自司改會對蔡素芬訪談記錄。
5. 法務部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法醫所八七文理字第二一三號函。
6. 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法醫所八八文理字第一七六一號函。
7. 台大法醫學系資深法醫吳木榮表示，從書面報告上很難確定鞋帶 是否為凶器，必須實際上去比對傷口，做模擬的狀況，才是最準確的。不過他也指出，在台灣，通常法官不要求做這方面的比對，而以自由心證來認定。見公視對吳木榮訪談記錄。
8. 見高檢署法醫中心鑑定書（八十六高檢醫鑑字第一０六四號）。
9. 見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警訊錄音及公視紀錄片「島國殺人紀事2」。
10. 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盧正妻子蔡素芬與盧正的看守所對話為例，盧正大半時間都在飲泣，當蔡素芬提到一筆向朋友借的錢是否遺失時，盧正哭著說了一句「對不起」。但這句「對不起」卻被高院法官引用說明盧正對殺人一事「非常懺悔」（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南看守所錄音記錄及台南高分院判決）。
11. 盧正大哥盧中雖為台南市資深交通警官，但因相信警界同仁辦案會依照法定程序，一開始並沒有為盧正聘請辯護律師。一直到三月五日盧正翻供後，盧正家人才開始為盧正聘請律師。
12. 見公視紀錄片「島國殺人紀事2」。
13. 參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（八十七年度偵字地1235號）。
14. 見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詹春子案現場表演錄影帶及公視紀錄片「島國殺人紀事2」。

### 盧正歷次審判時間表

| 日期        | 案件   | 司法機關  | 字號             | 結果   | 司法人員      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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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998.5.14 | 起訴   | 台南地檢署 |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1235號  | 求處死刑 | 曲鴻煜                 |
| 1999.4.22 | 一審判決 | 台南地院  |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 | 死刑   | 李杭倫                 |
| 2000.3.16 | 二審判決 | 台南高分院 | 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 | 死刑   | 陳義仲 宋明蒼             |
| 蔡崇義       |      |       |                |      |                     |
| 2000.7.3  | 三審判決 | 最高法院  |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二號 | 死刑定讞 | 陳錫葵、洪清江、吳昆仁、李伯道、陳世雄 |

* 以下內容為盧正書信及警方偵訊筆錄，為避免失真，筆者保留文中原有的錯別字，未作任何更動。
* 附錄一：盧正獄中家書（89.09.02）

  > 吾至親的大姊：
  >
  > 外界認為我曾做過警察的工作，所以應該會對法律很懂，其實並不是如此，我當的是鎮暴警察（警察役）專責是處理聚眾活動。所受的警察教育只有三個月的時間（七十六年九月～十一月）在這三個月所著重的是鎮暴隊形的操練，根本少有接觸法律的課程。三個月也一直是支援專業單位的勤務，更沒有接觸任何法律問題的處理。因此外界的想法是不了解、有誤解。
  >
  > 你對我所陳述的恐嚇罪的經過，會有疑問，如經過是照我所講的，那怎麼會有罪呢？我當初也是認為沒什麼！心裡想只要講清楚，他把車子牽回去就好了！但現在我才”真正”的了解，台灣的法律往往只要有人告你，你就屬於弱勢的一方，因為只要身為被告所講出來的話就會被打折了！當初自己對法律也是一知半解，對對方所講的話也不知道該如何去反駁他，就像當初車主說，我是穿著警察的制服將他攔下的？！車主為了要找回車子，如不加油添醋的警方怎會幫他找車？！而警方我想也是抱持著反正有人會報案，有案子可辦就有獎金可拿、又有功獎可記，那警方怎可能不辦呢！後來我於偵查庭檢察官也要求我說明當天所穿著的衣物，並帶到法庭證明並不是警察的衣服，但後來在起訴移送書上，檢察官還是說我有穿著警察制服？真不知道如何證明的！而在法院時法官也沒去查明，只說：好了，就這樣了，不要再多說了！只趕著匆匆結案。
  >
  > 當初對法律都不懂，從在警局就被牽著走，之後被判有罪，也搞不清楚情形，也不懂得上訴！也不懂得表達。因此外界的質疑，如是以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來看，也就應該可以了解這種情形、心境。
  >
  > 謹祝 健康 平安 順利
  >
  > 正 89.9.2
* 附錄二：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借提警訊錄音 （台南高分院判決附件，節錄P.86～P.95）

  > 員警一：幾點打電話？誰打的？
  >
  > 盧 正：我打的。
  >
  > 員警一：電話你打的，你說什麼？
  >
  > 盧 正：說你太太在我這邊，不要報警。
  >
  > 員警一：說錯了，你家往那邊回來不會到崇明十六街打電話，要到這邊打，你會千里迢迢到這邊打？說什麼肖話！對不對？你現在負債多少？你自己說，你不知道？你家貸款誰繳的？一個月繳多少？
  >
  > 盧 正：一萬七仟多。
  >
  > 員警一：算一萬八，我問你有沒有跟會，死會、活會？
  >
  > 盧 正：死會。
  >
  > 員警一：繳多少？
  >
  > 盧 正：一萬八。
  >
  > 員警一：三萬六，你跟銀行借多少？
  >
  > 盧 正：信用卡，不清楚。
  >
  > 員警一：借三十萬啦。借多少，中國信託三十萬，這樣多少，總共三十三萬六，你跟歐陽借多少？
  >
  > 盧 正：借二十萬。
  >
  > 員警一：這樣五十三萬六，我問你：你跟李國華借多少？
  >
  > 盧 正：十萬。
  >
  > 員警一：六十三萬六，我再問你，你跟李國華多久借的？
  >
  > 盧 正：十二月份。
  >
  > 員警一：你借幹什麼？
  >
  > 盧 正：過年。
  >
  > 員警一：借十萬花剩多少？
  >
  > 盧 正：四萬多。
  >
  > 員警一：剩下去用到哪裡？
  >
  > 盧 正：繳貸款。
  >
  > 員警一：對啊！你沒錢，17、18就去綁，20好拿錢，你借十萬剩六萬存入郵局退對不對？都查好了，什麼廣告費？漏氣！你有沒有在工作？
  >
  > 盧 正：沒有。
  >
  > 員警一：多久沒工作？
  >
  > 盧 正：二、三月份。
  >
  > 員警一：二、三份整年都沒工作，沒收入怎麼有錢，擄肉拿錢是很明顯的，拿什麼廣告費？王八蛋！你的車牌都貼反光紙，大家都笨就你最巧，對不起國家、對不起政府、對不起妻子兒女、對不起你兄弟姊妹對不對，為了財富，經濟乏拮嘛綁票，你哪有錢還，你某在華歌爾一個月賺多少？
  >
  > 盧 正：二萬多。
  >
  > 員警一：二萬多，我問你：你孩子三歲、女兒四歲，男孩拿給你丈母娘，要拿生活費回去，一個月拿多少？
  >
  > 盧 正：沒收。
  >
  > 員警一：你也要買東西回去，你丈母娘沒收，你孩子在哪裡！你丈母娘幾歲？
  >
  > 盧 正：五、六十歲。
  >
  > 員警一：你丈母娘五、六十歲沒有工作？你丈人有沒有工作？
  >
  > 盧 正：沒有。
  >
  > 員警一：你丈母、丈人沒有工作都沒收，你太太賺錢給誰花？一個月一萬八耶！一個月三萬六的死會，你錢從哪裡來？我問你錢從哪裡來？沒搶沒偷沒劫你哪有錢？你太太一個月賺兩、三萬對不對，你生活費都不夠還拿回去給小孩、銀行的貸款、朋友欠的錢，亂七八糟你，你交代清楚，盧正我跟你講十二點以前，現在十一點半，大家翻臉了，盧正你有沒有聽到，編故事！
  >
  > 員警四：檢察官也跟你講過了嘛！你這麼多案件，師母也跟你講了，你本身也要想一想怎麼辦？因為他們相信有共犯，搞不好你老婆真的會跑，因為你的家庭你知道，我想你也不希望你的孩子跟你一樣，對不對，只是差別你沒有嗎，他沒有爸，我的意思是你想清楚，檢察官講過了嘛！多人分擔的話你的刑責不會比較重，不希望你一個人全部承擔下來，檢察官講過的話，你都記得吧！希望你把話講出來，你乾脆講出來會比較輕鬆，你不講的話不行，你講出來，你良心也發現嘛！大家有個交代嘛！大家也希望，像你不講怎麼交待，詹春子她有去跟你師母說她是原諒你，但說你為什麼要自願一個人扛，我想既然來了，就把事情解決掉，你也別耗著，你不要弄巧成拙，往死路走，因為你是聰明人我們是不會害你，如果今天把你弄死了怎麼對你師母交待，我跟師母保證，阿正在我們手裡，儘量把它弄到最輕的地步，最輕的方法來辦，對不對，你破了一個家庭不希望再破第二個，你要替你孩子想一想，你還會回來，你老婆還有希望，沒幾年就回來了嘛！像你現在不講的話，就判你死刑，你老婆受得了嗎！那時候老婆孩子，你有什麼臉對你的老婆孩子，我是希望你心裡面不要那麼茫然啦！因為這種事本來就是要解決的，你說沒有誰會相信你？在裡面你也是在想，因為你在講的話是不對的，你也是講你寫的筆錄這不是爭執，你說你忘記了，叫你哥哥來看筆錄做得怎麼樣，這是一點；第二點，因為你講的都不是正確的，幹嘛要這樣呢？坦白說出來嘛！反正你坦白講你也不會死刑，如果你符合條件的話你就不會死刑，你也讀過法律，我希望我們講的你能聽得進去，這比我們苦口婆心在跟你講比較好，希望你把我們當朋友幫助你，你不要把我們當作敵人好不好，師母她說如果需要她來的話，因為她上班嘛！不過她是希望你自己講出來啦！她說師母有點不高興她求你，幾乎下跪求你，你還不講出來，師母是不當面給你壓力啦！你講出來就是你良心發現嘛！師母一直跟我聯絡，她說：詹春子這幾天有去找她啦！說她真的死得很不甘心，她是原諒你，真的原諒你，不求什麼，只是你另外一個人不講。
  >
  > 盧 正：真的沒有嘛。
  >
  > 員警四：不是沒有。
  >
  > 員警一：我查完了嘛。
  >
  > 員警四：都是春子說的，指紋都有做出來，我是希望等這個比對還沒有出來之前，你講出來，不要影響你自首的條件，因為我們把你說謊拆穿的話，你以後官司怎麼打，很難打嘛！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，你老婆小孩還有機會、還有依靠，我跟你講你判死刑的話你老婆生活拮据。
  >
  > 員警一：我補充一句，你判死刑，你老婆一定嫁、一定跑。
  >
  > 員警四：她一定要費用啊！她一定要一個老爸吧！你們兩個的孩子一定要有人扶養，要不然他一個人怎麼扶養，她那麼年輕，我們是說真實話啦！
  >
  > 員警一：盧正你要是判死刑！伊百成去嫁的，你某沒後悔、怨嘆什，你為什麼不坦白講，免除死刑，自首要坦白陳述，你沒坦白陳述，你被判死刑，你某絕對去嫁的，你兩個孩子叫人後叔，你小孩子不會叫老爸盧正你知道嗎？要叫人後叔，看人臉色，你某要怨嘆一世人。這是一點；第二點，寄人籬下你老爸要去娶細姨，老婆帶著孩子頂多到監所去會客，你老婆答應你如果活著回來她一定等你，他有跟你講過這句話嗎？你如果沒有活的話，他沒有講你死了保證扶養這兩個孩子不再嫁了。
  >
  > 員警一：別人會睡你的床，利害得失你考慮一下。
  >
  > 員警四：孩子到人家那邊發生什麼事不得而知了！報紙上電視上發生那麼多了，你總有看到吧！寄人籬下那兩個孩子怎麼辦？
  >
  > 員警一：某變別人的。
  >
  > 員警四：我知道你對孩子的教養希望是蠻高的，我希望你把照顧孩子的心情拿到現在來用，那兩個孩子你死了以後怎麼辦？再想想你對社會大眾、對詹春子家屬心裡面想什麼？過年快到了嘛！他們頂多想盧正我原諒你一時的錯誤造成無法彌補的地步，他們是希望求一個明白，他不希望你一個人全部背黑鍋，你是個重義氣的朋友，不希望你背啦！師母不希望你背，好多同學多不希望你背啊！對不對，你也希望這些朋友、師母在外面幫助你的老婆，你希不希望因為你不能幫助他們啊！你太太那邊有那麼多能力幫助嘛？他們頂多靠這些朋友幫助他們，師母也關心一下，看看盧正的太太孩子好不好？過年過節幫你看看孩子，盧正這樣做大家都對你很失望，他們真正的想法是怎樣？盧正你為什麼都不講？你怎麼那麼自私，你全部都扛下來這是哪門子的義氣？你都沒有替老婆孩子想，替朋友想有什麼用，你說你有什麼義氣嗎？你有義氣你為什麼不替你的老婆孩子想。
  >
  > 員警一：你想一下，你怕這有預謀，有沒有預謀都一樣，有計劃都是自首，我都要自首了你不用怕這沒有預謀，自首抓到從輕發落，一句話，怎樣你知道嗎？你不用怕是預謀。
  >
  > 員警四：你不用怕案子到了法官那裡整個研判起來是有預謀，沒錯，可是你不用煩惱有沒有預謀性在，因為你有一個條件在，你就是不會死刑，就是有一個希望，案子拖了兩個月、三個月慢慢拖嗎！你為什麼不敢快把該案結了，你自己好好想一想，求個未來這樣不是很好嗎？到時候判個死刑你什麼願望都沒有了，到時候怎麼辦？孩子呢？老婆呢？親戚朋友他們想法是怎樣？師母對你的期望呢？你有沒有想到這一點？對不對。師母始終很希望你回來，因為上次那件事就是她在拉你，她不希望你在繼續往下掉，可是你要堅決往下掉對得起師母嗎？對得起老婆孩子嗎？
  >
  > 盧 正：沒有啊！那是不是可以從頭再講一次，我真的就是我一個人。
  >
  > 員警二：就是你一個人，問題是你整個過程跟我們所查的不一樣嘛。
  >
  > 員警四：我跟你講一句話，如果是你一個人的話，指紋比對出來就全部知道，問題是現在指紋有多一個，不是你的，膠帶上有一個指紋，安全帽還有一個指紋，那指紋是誰的我們都有查出來，你跟劉志豪在一起，另外還有一人，每個人都來做指紋，到時候你會被拆穿。
  >
  > 盧 正：真的沒有。
  >
  > 員警四：有沒有你自己得啦！還有我跟你講，詹春子你要勒死沒那麼容勒死，你怎麼勒死他沒那麼簡單啦！要勒死一個人，而且在國民路那邊抱進抱出更不可能，人車很多這是一點，你說話我要怎麼相信嘛？你怎麼去抱呢？你怎麼勒呢？她總會反抗吧！你怎麼勒呢？你想想要撒一個謊一定要有一個很好的條件，可是你的條件都沒有啊！你撒的謊是為其難你自己的心有發現你自己有錯誤，檢察官也有跟你講過，沒有！跟你講，今天我有去看檢察官，他是跟我轉告，希望你好好說不要為難警察了，因為你是個聰明人，你知道你在做什麼，你這樣做在法律的邊緣徘徊，你是在電線桿上面走啊！你隨時可能會掉下來，只是時機味道而已，時機到了你就掉下來。
  >
  > 員警二：我們要用車要把你，你就不要。
  >
  > 員警四：很多人在等著看你的笑話，你曉得吧！所有的同學在看你的笑話，在等盧正一個人為什麼不夠坦白，做都做了你都承認了為什麼還不敢講？好多親戚朋友都在看你的笑話，都在等說盧正為什麼這樣呢？勇氣到哪裡去了？你現在已經不是他們心目中的盧正了，你以前那個瀟灑的個性已經沒有了，不是你今天你犯了這個罪刑在，人家會看不起我，人家沒有看不起你，人家知道你的環境，他們想說你不得已，以前的你盧正是瀟灑的人，你總希望師母來幫你，你不希望師母再幫你嗎？不要再隱瞞了，你再隱瞞你很累的啦！
  >
  > 盧 正：沒有隱瞞。
  >
  > 員警四：我是說你考慮清楚再講，你那個車子下面擋泥土板有噴漆過，連你師母在通神明有跟她說擋風玻璃板重新噴漆過，你師母剛才有跟我講去看你的車，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？不知道喔！另外一個啦！你知道嗎？就是另外一個連你的擋泥土板都沒人知道啊！我就奇怪她為什麼問我擋泥土板有沒有重新漆成黑色的，我說我去看一下，我就看到亮亮的，我說我不確定有沒有噴漆過，她說有，是有重新漆過叫我看一下，叫我現在問你到底有沒有噴漆過，她說有的話你就跟她確定一下，那我跟你講另外一個絕對跑不掉，百分之百，你想一想，你說你沒女朋友，我跟你講人家都講了，你最好的朋友都講了，人家原本講說講出來之後會毀掉人家家庭，你有沒有你自己心知肚明，對不對，我這樣講你就應該知道是誰了，他是指你的家庭還是對方家庭，我們現在也不會跟你講那麼多了，我們是希望這樣做好了之後讓你以後有後悔、找到以後你自己後悔，我們抓到了你一定後悔，你為什麼不講，那麼多證據，很懷疑你為什麼不講？講那麼多是希望你能接受進去啦！你能聽進去啦！這些都是你大哥跟我跟師母講的話，我是轉告給你聽而已啦！當然是希望你自己捫心自問一下對得起誰？進去兩、三天了嘛！總靜下來了吧！總會想自己做了什麼事，對對不起誰？你自己想，佛書有沒有帶？
  >
  > 盧 正：被收去了，裡面收去了。
  >
  > 員警四：那我跟師母講叫他發給你要不要？師母送佛書給你是希望你靜下來好好想一想，像你這樣茫然嗎？你也不知道你自己在做什麼，毫無目標以後怎麼辦？你也不曉得？以後你只有靠這些朋友幫你，我們可以一筆斷你死、一筆斷你活，這你知道。你做過警察，就是說這一筆怎麼下手做得好跟做得壞，你自己決定，希望你能聽進去啦！講那麼多都是有道理，而且聽的話應該是沒有錯誤啦！我們講得那麼多了，你自己想一想到底要不要講，到時候警方查獲你怎麼辦，講得話對你有好處，你想一想檢察官已經跟你講，一人擔跟兩人擔不同，你一個人擔下來的話扛死了，扛不了嘛！兩人擔的話頂多分擔掉嘛！你就不會那麼重。
  >
  > 員警二：想通了沒？
  >
  > 盧 正：我說我那天既然承認就這樣子。
  >
  > 員警二：好，你說你自己一個人怎麼去做的？
  >
  > 盧 正：我就坐旁邊給她勒。（被告答辯狀七附件 頁 行至 行）
  >
  > 員警二：你說你坐在旁邊給她勒，你比一下是怎麼做的？你那個鞋帶怎麼繞一圈的？
  >
  > 盧 正：就這樣交叉這樣。
  >
  > 員警五：確定交叉這樣勒她都沒有反抗！
  >
  > 盧 正：我當時很害怕現在都記不起來了。
  >
  > 員警二：你在本分局所制作之一、二、三之筆錄是不是在你意識清醒下所陳述，是不是？
  >
  > 盧 正：是。
  >
  > 員警二：警方有沒有非法取供？
  >
  > 盧 正：沒有。
* 附錄三：盧正獄中家書（89年八月廿八日）

  > 親愛的大姊：
  >
  > 妳在8/24寄給我的來信，我在8/28收到。我自己目前的情況，我很了解，因此我在這只要我能做的，我能寫（說）的，我都會儘力去做的。現在在這現實的環境（情形）之下，內心裡能感受著的是無奈！我能想像著，他們那些做官的心態，講得難聽根本就是鴕鳥心態，就是怕事。也如妳所說的，他們是怕多是、多麻煩。我不是沒有感覺的，被這樣的打壓，被這樣的壓迫，有一天我會爆發出來的，一定會，一定會……妳說得對，我們都不要再做爛好人了！什麼法律！什麼規定！什麼公平公正！都是假的、都是騙人的。
  >
  > 妳在來信所提的疑慮，我儘量說明，描述當時的情形，希望你能明瞭。妳所提到的：去到警局為什麼不強行離去？他們打我為何不還手？對家人會如何不利？有什麼可怕？仿稱有不利的證據！我為何不叫他們拿出來？
  >
  > 我一到警察局約10分鐘左右，還講不到幾句話，就被五六個人圍著後，把我強押到地下室，在地下室警方是以排班（勤務）的方式，每次至少都有三、四個在看守著我，我根本就是被警方”關”在地下室的，從我一被押到地下室後，地下室的門就被控制關著的，地下室的門一定會有一個人擋在那裡看守，門外也（應該）還有人在看守（我一直聽著門外有人在說話！）我在地下室也被控制著，連動都不能動，我前面固定會有一個人看著我，不停的問話，我根本沒辦法走出去，只要我一動，他們就動手打我的頭。他們多次表明，不會讓我回去，也不會讓我見家人的。
  >
  > 當時他們是多則七、八位，少則也有三四位看守著我，並不斷的問話（問我案發當天及前一天的行程）不斷以同樣的問題重複問我，這中間也不斷有人動手打我的頭，我也曾很生氣的跟他們辯，但卻是遭到一拳又一拳的毆打。我根本不可能有機會回手的，當時我已感覺到，他們都已早有防備了！不然他們不會找那麼多人看守，也不會把我強押到地下室了，就像他們為了不讓我和家人見面，就先把我押至地下室，他們防著就算家人到警局找人，那也見不到人，也不會知道我在地下室。他們就是將可能會發生的情形想好了，讓我不可能有機會回手，當時的情形以警方的手段、惡行，如我一回手，會被打得（整得）更慘。
  >
  > 警方從16日晚上開始就不斷的放話，要把我的家人都叫來警局，當晚（約感覺是凌晨1點多）還告訴我現在已把你爸爸和你老婆都已叫來了，現在就在樓上。（警方是要告訴我，表示他們要叫家人來，隨時都可以的。）在這過程警方就是一再的逼我認，並表示不認就要把家人都叫來警局，要以對待我的方式也來對待家人，此時一旁也就會有人開始威脅我，要我小心家人，不要害了家人和我一樣，被整得這樣！你看你家人受不受得了！你爸爸年紀那麼大了，他可以受得了嗎？另在同時他們也就還是動不動就動手打我的頭，當時已造成了我心裡的恐懼（自己在警局被折磨成這樣！我想的不再是自己，我所顧慮的是家人的現況！）我怕的是警方會以對待我的方式在對待家人，同以一個莫須有的事情、罪名誣陷家人。我因長時間沒見著家人（警方又不斷的放話！）又不清楚家人當時確切的情形，想著自己被害成這樣，想著家人的安危，心中的猜測、壓抑的擔憂，造成了我因長時間受於懼怕家人無辜也遭迫害的壓力之下，而無奈的才去配合警方來承認莫須有的罪名主因之一。
  >
  > 警方當時仿稱有什麼證據？我根本就不會想要知道警方有什麼證據！因為我自己知道我自己什麼都沒做，那他們有什麼證據，當然也就跟我沒關係，警方當時曾告訴我，他們有採到指紋，已送去比對。我當時也告訴警方，確實不是我做的。自己當然也明白不是我做的，指紋比對也不會有我的指紋。當時（16日）開始我就是極力的向警方澄清我的清白，多次向警方說明，在案發當天我不在場的證明，請他們去查證，但，警方不聽，也不去查，只要我每講一次就被打一次，之後在（16日深夜、17日凌晨）我就也都不講話了！但，還是被打，變成他們每問一次，我不回答，就被打一次。反正他們就是藉故找各種理由在動手打我，當時警方就有人說，上面給他們壓力很大，一定要找到人出來認，誰叫你（指我）在案發前有出現在聯華公司。我也告訴警方，我有在86年12月17日接到聯華公司打我的呼叫器，所以我才前去聯華公司找詹春子談廣告費的事，時間也只有十幾分而已，當時警方根本就不管你在說什麼！只說一定要有人出來認，他們就可以交差了！在整個過程可以說是警方是設計好的要誣陷我的。
  >
  > 妳們之前所問我的：為何我在12月17日去聯華公司時，會和詹春子在門口碰面？
  >
  > 我要說明的是：在我收到聯華公司打我的呼叫器時，時間是在上午10點多左右，而我是在隔了一個小時（或一個小時以上）11點多近中午了，才直接過去聯華公司的。並不如外界所疑惑的：怎麼詹春子好像知道我會去聯華公司而在門口等似的？還是好像認為我是和詹春子約好了？其實會在聯華公司門口碰到詹春子只是碰巧！我在收到呼叫器後隔了一個小時才過去的，我沒有回電話，是直接過去的。且又隔了一個多小時，怎麼也不可能是有約好碰面的。我是在停好車後，碰巧見到詹春子在聯華公司的門口，所以我才會在聯華公司門口談話的。
  >
  > 在12月17日之前，我和詹春子只因為要刊廣告的事情，而通了三、四通的電話外，根本已是近一年都沒有和詹春子見過面，也沒有聯絡。怎麼也不可能會有什麼事先有約好的，妳們了解嗎？
  >
  > 謹祝 健康 平安 順利
  >
  > 正 89.8.28
